1、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辖区内户籍居民、流动人口(或纳入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办理流程:个人向社区申请→社区出具证明→街道盖章(根据受具单位要求)
办结时限:即办
2、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登记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辖区内户籍居民、流动人口(或纳入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1、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一寸合照2张;
3、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资料: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对象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登记办结
办结时限:即办
3、再生育证审批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在辖区内,合法结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申报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婚对象需要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4、夫妻双方有一方夫妻是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个人到社区(单位)申请—社区(单位)初审公示—街道卫计服务窗口复审—区卫计局审批办理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户籍在辖区内,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退休证复印件;
6.未参保养老保险的申报对象需提供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卡号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本人到社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卫计办)复审—区级(卫计局)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参保的按月拨付,未参保的按年度拨付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户籍在辖区内,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的,双方均可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独生子女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申报对象需提供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卡号及复印件(夫妻双方需分别提供)。
办理流程:本人到社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卫计办)复审—区级(卫计局)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年度拨付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项补助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户籍在辖区内,独生子女当年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年龄计算截止补助年度12月31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无配偶的为离婚证,丧偶无配偶的为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申报对象需提供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办理流程:本人到社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卫计办)复审—区级(卫计局)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年度拨付
7、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户籍在辖区内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对象和终身未生育的不论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上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
4、上年度城市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6、申报对象需提供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办理流程:本人到社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卫计办)复审—区级(卫计局)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年度拨付
8、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
申报材料: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证明;
4、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的证明。
办理流程:个人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区级办结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9、计划生育爱心助孕专项经费给付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
(一)实施免费援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合法生育过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夫妇居住长沙,一方具备长沙高新区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
3、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二)实施优惠服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妇居住长沙,一方具备长沙高新区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
2、合法生育,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夫妇二人近期两寸免冠彩色合影一张;
3、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必要)、银行卡或者存折原件(农村信用社账号,账号和户名必须一致);
4、社区专干必须核查原件之后在复印件上面签“与原件一致”;
5、申请相关有效证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高新区定点医院开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夫妻两人中户籍未在高新区的一方需要出具未在其他区县享受同类待遇的证明,由当地区县卫计局审核盖章。);
6、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
7、已做完爱心助孕,领取爱心助孕专项经费,则凭爱心助孕发票报销。
办理流程:个人到社区(单位)申请—社区(单位)初审—街道卫计服务窗口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
1、爱心卡街道即办
2、爱心助孕专项经费2个月内拨付到卡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者。
申报材料:
1、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寸免冠照片3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有关病历资料及其它规定的资料。
办理流程:个人到社区申请—街道核实—区级鉴定
办结时限:区级10个工作日受理,办结时限视鉴定情况定。
11、病残儿医学鉴定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高新区,其生育的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4、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5、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6、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个人到社区申请—街道核实—区级初筛—市级办结
办结时限:以市级鉴定时间为准(通常一年两次)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给付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45岁以上围绝经取环计划生育手术对象。
申报材料:
1、医院缴费发票、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
2、对象本人身份证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向社区提交资料→社区初审→街道审批→转账到对象
办结时限:2个月内拨付
13、义诊活动备案
受理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申报材料:
1、义诊情况说明或《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所在机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4、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社区初审→街道卫计办办结
办结时限:即办